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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鴨子擋路!男狠踩一腳用單車輾死 慘遭判刑再罰20萬?】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動物保護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三)、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姚○○犯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違反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處拘役貳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姚○○於民國114年4月21日15時30分許,基於傷害動物及毀棄損壞之犯意,在○○市○○區○○○街○○○巷○弄○號○樓之○外,以腳踢陳○○所飼養黑色寵物鴨並騎乘自行車碾過該寵物鴨,致該寵物鴨死亡,足生損害於陳○○。
(二)、法院判斷: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與告訴人陳○○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現場監視器影像截圖11張及上開寵物鴨(已歿)照片1張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姚○○所為,係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及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2.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
【參考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字第 3248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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