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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東石男子爛醉失控 猛咬警察被判刑?】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刑法第135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判決主文:
○○○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於民國114年8月26日22時25分許,在○○縣○○鄉○○村○○○○○號之○前,酒後站立路中間、大聲喧嘩、無法正常走路、呈酗酒泥醉狀態,○○縣○○鄉○○分局○○分駐所警員賴○○、李○○接獲通報後到場處理。詎○○○知悉李○○係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竟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於警員李○○對其進行管束時,以嘴咬李○○之右前臂,致李○○因而受有右前臂咬傷之傷害(所涉傷害部分,業據李○○撤回告訴),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後隨即遭警逮捕。
(二)、法院判斷:
1.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2.告訴人即警員李○○、證人即警員賴○○出具之職務報告書、○○○○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員警之密錄器影像擷圖6張。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知尊重,其藐視法治之心態,以及酒後為本案犯行,並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前臂咬傷之傷害,所為應予非難;另參酌被告前有因多起竊盜、公共危險等案件判決有罪確定之前科紀錄;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兼衡被告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朴簡字第 41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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