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自幼打罵家暴 渣父中風法官判三子免扶養?】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其於98年1月14日與聲請人之母張○○協議離婚等情,堪信為真實。又相對人係00年0月00日生,現年61歲,113年無所得,財產總額為0元,目前因中風,致左手左腳偏癱,無法行走,需要他人協助,現經由○○縣政府社工安排入住○○護理之家,並未領有勞保相關給付、津貼及補助等情,堪認相對人確已不能維持生計,有受扶養之必要,又相對人現無配偶,聲請人均為其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均負有扶養義務,且為第一順位之扶養義務人,自應按相對人之需要,依其經濟能力負擔扶養義務。
(二)、次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聲請人成年前,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聲請人長期在相對人打罵下成長,嗣相對人與張○○離婚後便離家而無聯繫,對聲請人三人不聞不問等情,核與證人即聲請人之母張○○到庭具結證稱伊與相對人結婚後,聲請人三人先後陸續出生,相對人當時從事汽車板金,但賺取的收入幾乎都拿去買酒喝,三個小孩自小學到高中的學費都是伊向母親及姊姊所借。相對人酒後會無故動手毆打小孩,也曾半夜叫小孩起來罰站罰跪,若小孩哭閙或吵閙,相對人也會動手或拿木棍毆打,伊也曾被相對人打巴掌,因為相對人並未給付家用及扶養費,伊曾做過資源回收、手工貼補家用養育小孩。因聲請人○○○、○○○罹有先天性心臟病,但自幼看醫生均是由伊帶去就診,相對人沒有支付過孩子的醫藥費,甚還要求伊回娘家借錢付生活費、貸款,而聲請人○○○從小學開始就必須打工,二人離婚後,相對人不曾關心探視過聲請人,亦不曾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等語大致相符,而相對人對證人張○○前開之證述均未予爭執,則聲請人前開主張,堪認實在。
(三)、本院審酌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於聲請人成年前,正值青年而有工作能力,且自陳有正常收入,依法自應對聲請人負扶養義務,卻未對未成年之聲請人擔負起為人父之責,並時於酗酒後,對於年幼之聲請人施以打駡等精神或身體上之不法侵害,戕害聲請人身心之健全發展。
(四)、又聲請人○○○、○○○罹有先天性心臟疾病,惟其等之就醫事宜均係由母親陪伴治療,相對人未予陪同,亦未曾給付醫療費用。再者,聲請人自幼即全仰賴母親扶養長成,甚或年幼即需打工自力更生,是聲請人成長過程中從未受父愛照拂,備極艱辛,應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聲請人之義務,更以身體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聲請人,情節堪稱重大。復兩造自相對人與聲請人母親離婚後,已長年未曾聯繫,情感嚴重疏離,本院認倘聲請人仍應負擔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顯失公平。從而,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