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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賭場月賺200萬還要弟妹月給1萬5000元?法官打槍免扶養?】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4條第3款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二)、民法第1115條第一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三)、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四)、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五)、民法第1118條之1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同條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114條第3款、第1115條第1項、第11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維持生活」,係指不能以自己之財產及勞力所得以維持自己之生活而言。次按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基上,聲請人倘依民法第1118條、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免除對其他兄弟姊妹之扶養義務,需以其他兄弟姊妹之受扶養權利已發生、以及聲請人之扶養義務存在為前提,倘其他兄弟姊妹仍有謀生能力,或有資產而能維持己身生活者,即無受扶養之權利,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本無從發生,自無請求減輕或免除之必要。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兄弟姊妹關係等情,自應認為真實。聲請人等既為相對人之手足,依法即對相對人負有扶養義務。
(三)、相對人未婚無子嗣,父母均已死亡,聲請人等依法即為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人。依前揭規定暨說明,聲請人等請求法院裁定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需以相對人受扶養權利已發生為前提,惟本院審酌聲請人等提出之另案不當得利起訴狀,相對人於書狀中自陳其於110年至112年之月收入為20萬元以上等語;及聲請人等提出之撥款協議書,相對人於114年7月25日以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向他人借貸300萬元等事證,堪認相對人具有相當資產足能自行維持生活,況相對人自114年8月12日起入監服刑,日常生活飲食均由國家所提供,亦難認相對人陷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情況。
(四)、是綜觀上情,堪認相對人目前尚無受聲請人等扶養之必要性,相對人既現無受聲請人等扶養之權利,聲請人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既未發生,自無義務可減輕或免除。從而,聲請人等聲請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未來相對人之收入、財產狀況如有變動,致聲請人等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已發生,聲請人等尚非不得檢具相關資料,再向法院提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末此敘明。
【資料來源: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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