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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召沒報到可以裝病嗎?男子瞎掰蜂窩性組織炎住院遭判4個月!】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一項第4款規定:「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二)、刑法第47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二、 判決主文:
黃○○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地方法院以○○○年度○○○字第○○○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為○○縣○○○○部列管之後備軍人,本應依召集令於114年6月14日至○○市○○區○○路○○號(○○○寺)參加14天之召集訓練。又本案召集令已於114年5月6日送達至黃○○位於○○縣○○鎮○○○街○○號之住所,由其母親蒲○○代為簽收,並於114年6月2日6時5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通知黃○○本案召集令之內容。詎料黃○○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法院判斷:
1.被告黃○○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2.證人蒲○○於警詢時之證述。
3.○○縣○○○○部114年8月21日函及所附○○縣○○○○部6月教育召集未到人員函送法審查資料、函送報告書、未報到人員名冊、召集令簽領回執、電話催促情形、函請提供未到相關事證資料情形、現地訪查紀錄、會辦單及主檔顯影1份。
4.○○○○醫院114年12月2日函。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2.被告固有起訴書所載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然本院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本案所犯之罪與其構成累犯之前案,罪質不同,不能僅以被告再度犯本案之罪,就認為其有特別惡性,因此本院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3.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之紀錄、犯後終知坦承犯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高職肄業、經濟貧困、要扶養父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參考資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埔簡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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