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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酒駕會面臨哪些懲處?酒測0.57毫克會判多久?女砲兵宿醉酒駕案例解析!】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 判決主文:
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呂○○為現役軍人,自民國115年4月10日22時30分至翌(11)日3時許止,在○○市○○漁港飲用大量啤酒、保力達及威士忌等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年月12日3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3時9分許,行經○○市○○區○○○路與○○街口前,因違規臨停於黃網狀格中為警攔查,經警發覺其散發酒味,遂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7毫克,始悉上情。案經○○市政府○○局○○分局報告臺灣○○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法院判斷:
1.上揭事實,業據被告呂○○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呼氣測定紀錄表、○○市政府○○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市政府○○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2.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呂○○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現役軍人,明知酒精對於人體控制力、反應力勢將造成影響,仍於飲酒後駕車上路,並為警測得其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7毫克,已達法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標準之2倍以上,不僅漠視己身安危,更罔顧公眾通行之安全,所為非是;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本案酒駕之期間非長、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汽車、行駛之道路為市區道路等情節,以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軍交簡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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