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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o Hold沒啟動導致撞上前車,維修費超過萬元被質疑灌水,法官為何仍判決賠償?車損維修費究竟該如何認定?】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保險法第53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8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 判決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輛因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車輛,造成該車輛受損新臺幣(下同)13,634元(工資11,774元,零件1,860元),經折舊後金額為11,960元,原告既已賠付承保車輛之所有人,自得向被告請求11,960元。而被告抗辯因誤以為auto hold已啟動,而不慎推擠,並未造成原告所稱如此大之損失,被告當初將○○○○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廠提供出事事故時照片,該廠僅開立估價單價金5,624元,是原告請求金額過高,並否認下圍板、雷達及烤漆部分金額合理。
(二)、經查,被告僅提供照片給○○廠,僅憑照片該廠是否就知悉車輛損害部分,即有可疑,且觀其與該公司○○服務廠(下稱○○廠)估價單,不同之後在於烤漆顏色、下圍板、後保險桿扣及雷達部分。又經本院發函○○廠及○○廠,○○廠並未回覆,○○廠有回函並標明車身顏色、色碼,是車漆部分,原告主張應可採信,且○○廠回函亦說明下圍板是因擠壓導致受損,再觀下圍板圍為保桿內中間兩片彎曲鐵片,其位置與被告駕駛車輛推擠相符,該彎曲鐵片亦非嚴重變形,應可認定確實為本次事故所造成,是被告此部分答辯自不足採。
(三)、又該廠說明雷達因測試功能異常,然就雷達並未說明是否可能為推擠所造成,且亦未說明後保險桿扣與本件關聯,是原告請求零件部分,不應准許。此外,維修單上耗材費(有費)是為何費用,原告並未說明及舉證與本件關聯,是原告此部分請求亦應駁回。
(四)、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282元部分應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餘請求,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度竹小字第 20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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