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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長家訪查營外欠款!上兵竟嗆「撞58砲指部大門」:恐負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刑法第74條第一項第1款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判決主文:
○○○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恐嚇長官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三、 判決理由:
(一)、犯罪事實:
○○○原係○○市○○區○軍○○軍團砲兵○○○○○部(下稱○○○○部)砲兵○○營○○連之野戰砲兵,因留職停薪而轉入○○○○部及本部連(上等兵);○○○為○○○○部○○營○○連連輔導長(少尉),屬○○○之長官。緣○○○涉及積欠營外商家乙事拒絕調查、亦拒絕撰寫案件調查報告書,由監察官廖○○少校指派○○○擇日前往○○○之住處進行家庭訪問,○○○於民國113年6月17日15時10分許,前往○○○位在○○市○○區之租屋處,於門口遇到○○○並向其表明身分且提及須返營釐清營外借款乙案,○○○突然情緒激動,竟基於對長官恐嚇之犯意,向○○○恫稱:「你相不相信我現在去撞○○○○部的大門嗎,你信嗎?」、「還是我現在把你打一打讓你送醫院」等語,使○○○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之安全,○○○立即離開現場。
(二)、法院判斷:
1.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之中華民國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軍砲兵○○○○部113年7月5日提出刑事陳述意見狀、○軍○○軍圑砲兵○○○○○部113年7月8日函檢送①查證報告②會辦意見、○軍○○軍圑砲兵○○○○○部113年6月17日指揮部令、被告個人電子兵籍資料、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通聯紀錄、派令掛號紀錄等截圖、監察官廖○○少校與被告之通聯、訊息紀錄截圖、調查報告書、臺灣○○地方檢察署114年4月22日勘驗筆錄、臺灣○○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等在卷可稽。
2.綜上各節相互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1項之恐嚇長官罪。
2.查被告罹有雙相情緒障礙症、間歇暴怒障礙症、憂鬱症,有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病歷表等附卷可考,經本院函請○○○○部○○○○院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是否有刑法第19條所示之情形,該院以115年5月7日函檢送精神鑑定報告書函覆略以被告之精神科診斷為疑似雙相情緒障礙症、物質或已知生理狀況引起的非特定精神病、疑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衝動控制不佳。被告於犯行當時之現實判斷力已受影響,但其對現實狀態的判斷及理解並未完全喪失,因此認為被告於行為時有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達到顯著下降之程度(。堪認被告於為本案犯行時,確因罹有前開精神病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次查本案被告本案犯行,經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可量處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6月,並無情輕法重而有顯可憫恕之處,本院爰不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此敘明。
4.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現役軍人,本應嚴格遵守法紀,竟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恐嚇長官犯行,影響國軍紀律,而有不該,經告訴人表示無調解意願,而未能與告訴人調解成立、取得其諒解等節;兼衡被告為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終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5.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致涉本案犯行,固非可取,惟審酌被告犯後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已能坦承犯行,且被告罹有前開精神病症,業如上述,堪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合各情,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參考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軍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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