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喊窮可以免賠嗎?車手判刑1年半仍須賠百萬原因曝光!】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二)、民法第185條第一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二、 判決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三、 判決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年度○○字第○○○號詐欺等案件卷證資料(下稱刑事案件),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偵審時坦承不諱,核與原告上開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依此,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甘願為詐欺集團收受不法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係與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分工,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則原告主張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由被告收取原告所交付之現金100萬元,致原告受有100萬元之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即屬有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自11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資料來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金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諮詢專線:0987-229229 
LINE:098722922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