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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父中風成植物人,兒子狠心拒養!法院查出「驚人財產」,扶養責任能拒絕嗎?】

<法律解析>
一、 法條依據:
(一)、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二)、民法第1118條之1第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二、 判決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 判決理由:
(一)、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獨子,且於00年00月00日出生,現已成年,有扶養之能力等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而聲請人固為相對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確為相對人之第一順位扶養義務人,惟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是否應負有法定扶養之「義務」,並得基此主張有減輕或免除之事由,仍應以相對人有不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權利」為前提。
(二)、觀之聲請人上開主張內容,固係主張相對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且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已發生等情。經查:  
1.相對人現年61歲,已受本院○○○年度○○字第○○○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人,目前無工作能力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核閱屬實,為兩造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2.又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每月實際可支應金額亦僅約17,000元,與其每月動輒28,000元之安養費用相較,仍有約11,000元之固定缺額等語;惟依聲請人上開所述相對人名下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股票0.566張市價約29,092元、○○股票3張市價約76,650元,共約105,742元、繼承自其母甲○○之不動產應繼分價值約499,660元、其名下○○銀行存款124,162元、其對前妻○○○之債權1,612,064元,及名下股票價值約105,742元,資產總計約為2,341,628元;而如以上開相對人之全部財產,用以支付上開相對人每月所需維持生活之數額即使依聲請人主張之安養費28,000元,而不加計政府補助及相對人之勞保退休金或其他給付之情況下,至少尚得支應相對人逾83個月(6年)之生活費用,顯見相對人尚有足額之財產得以支應其生活所需,目前並無陷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則相對人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對於聲請人受扶養權利尚未發生,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亦尚未發生。
3.至聲請人固主張以聲請人所主張之相對人雖每月領有勞工退休金約9,000餘元,扣除勞工貸款每月分期還款金額後,每月約7,000元可供實際運用及前妻○○○每月清償債務10,000元合併計算,相對人每月實際可支應金額亦僅約17,000元,與其每月動輒28,000元之安養費用相較,仍有約11,000元之固定缺額,不足以維持每月之基本生活需求;而以相對人屬61歲男性之平均餘命21.31年、每月28,000元之安養費用估算,未來安養費用即高達約7,160,160元,扣除相對人現有資產總額不足額高達約4,818,532元,顯見相對人現有財產實難維持其未來長期照護及生活所需,客觀上確有受扶養之必要等語;惟相對人有上開財產足以供其未來6年生活所需,且其財產係由其監護人即本件聲請人所管理,至於聲請人如何與相對人債務人協議每月還款金額、是否將相對人之母甲○○之遺產分割變現,均無礙於相對人尚有足額之財產得以支應其生活所需,目前並無陷於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之認定。
(三)、綜上,本件相對人尚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其受扶養之權利尚未發生,聲請人之扶養義務亦尚未發生,聲請人尚非屬需負擔扶養義務之人,且相對人是否確於將來具有受扶養之權利,以及何時將取得受扶養之權利,甚至聲請人將來是否仍具有扶養之能力,依現存證據本院皆無從認定,自無得減輕或免除之扶養義務存在,難認本件有何權利保護利益之存在,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聲請人扶養義務既尚未發生,其是否有減輕或免除之扶養義務之事由存在,即相對人有無對於聲請人未盡教養義務及有無對於○○○為家庭暴力行為,本院即無予審究之必要;而聲請人代理相對人處分系爭房地予第三人,旋由第三人再出售予聲請人之母○○○,其間是否涉及虛假買賣而損及相對人之利益,以及聲請人於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返還不當得利案件與聲請人之母○○○以1,612,064元達成和解並同意○○○按月給付10,000元分期付款,其不爭執○○○主張之「代墊醫療費用431,581元及扶養費596,355元」,是否均損及相對人之利益,亦即聲請人上開作為是否涉嫌對於相對人背信,則似應由職掌老人福利事務之主管機關依職權行使其職務,尚非本院於本件所得審究,均併予說明。
 
【資料來源: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15 年度家親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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